我部就以下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一、项目名称:2025年度副食品三标段(奶制品类、干调饮料类、预包装食品类)采购
二、项目编号:2025-JK23-W1002(03)
三、项目概况:
序号 | 物资名称 | 品种名称 | 服务 要求 | 服务 地点 | 服务期限 | 预中标供应商数量 | 备注 |
1 | 奶制品类、干调饮料类、预包装食品类 | 奶制品类 | 详见采购文件第六章采购项目商务和技术要求 | 辽宁 大连 | 合同期限为双方签署合同之日起一年(12个月)。每季度按标准要求对供应商进行1次履约考评,第1年前3季度考评优秀且基层单位满意度均到85%以上的供应商,经采购人批准,供应商同意,可续签1次合同,供货合同总期限不超过2年。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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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干调类 | ||||||
3 | 饮料类 | ||||||
4 | 预包装食品类 | ||||||
5 | 其他未涵盖商品 | ||||||
报价要求 | 1.投标供应商应当对所投包内所有产品和数量进行唯一报价,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投标报价应当包括所有物资供应、运输、切块切片、售后服务、其他人工、验收索证和伴随服务等价格。 3.投标供应商应当保证所供产品为全新且未使用过的产品。 4.投标供应商一般不得使用被禁止供应商(含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军队供应商暂停名单、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止处罚期内的供应商)的产品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确需配套使用的,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确需配套使用的说明情况,且选用产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否则投标无效。投标供应商在选择投标产品时,须通过军队采购网查询、向配套产品生产企业函询等方式,确认选用产品是否属于被禁止供应商或禁止范围内的产品,因选品问题导致的投标无效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2. 预估年度采购额:600万元;
3.本项目确定1家供应商中标。此项目可与编号为2025-JK23-W1002(01)、2025-JK23-W1002(02)、2025-JK23-W1002(04)的项目兼投,不可兼中。采购人将按照项目编号顺序进行评审,优先评审的项目中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可以正常参加后续项目评审,视为有效供应商,但不得在后续项目评审时被推选为中标候选人。
四、投标方资格条件:
(一)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有行业特殊情况的银行、保险、电力、电信等法人分支机构,会计师、律师等非法人组织,行业协会等社会团体法人除外);
(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军队单位;成立三年以上的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控股企业;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施设备、专业技术能力、质量保证体系和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
(五)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参加军队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200万元以上)等重大违法记录;
(七)未被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未被天眼查、企查查列入失信被执行人以及税收违法记录名单,未在军队采购网(www.plap.mil.cn)军队采购暂停名单处罚范围内、军队采购失信名单禁入处罚期和处罚范围内,以及未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www.gsxt.gov.cn)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处罚期内)。
(八)投标企业应当具备货物履约的能力。
(九)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生产型企业的生产场经营地址或者注册登记地址为同一地址的,非国有销售型企业的股东和管理人员(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之间存在近亲属、相互占股等关联的,也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包的采购活动。近亲属指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近姻亲关系。投标人之间有上述关系的,应主动声明,否则将给予列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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